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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校

全国首个“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中心”在我校成立

时间:2019年05月28日 信息来源:湘潭大学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与我校共建全国首个“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中心”。双方将在课题项目、科研力量、检察智库、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通力合作,为中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成熟定型、持续创新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撑。

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龚佳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陈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厅副厅长徐全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邓思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张恒洲,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党委书记田凯,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波,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建军,校长周益春等出席仪式。仪式由副校长刘长青主持。

周益春、张恒洲、谢鹏程先后致辞。陈波与刘长青代表双方签署《关于以“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中心”为平台开展多方面学术合作协议书》,龚佳禾、谢鹏程为“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中心”揭牌。

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已与高校合作建立了2个与检察理论有关的研究中心,此次与我校合作共建全国首个“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中心”,看中的是我校具有诉讼制度和检察理论优势,并有着深厚的公益诉讼研究基础——我校是最早关注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学校之一,早在2000年就组建了公益诉讼研究团队,经过多年积累,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均取得了丰硕成果。同时,我校所在的湖南省和邻近的湖北省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方面都走在全国前列,具有扎实的检察实践基础。

“共建检察理论研究中心,是检察理论研究方式借助外脑、优势互补的重大创新。”谢鹏程表示,中心工作正式启动后,最高检理论所将与湘潭大学加强联系,让研究中心涌现更多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和高水平的研究人才,充分发挥其作为新时代检察智库的重要作用,共同促进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的创新发展。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公益保护困境的重要制度设计。”龚佳禾指出,目前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法理基础、诉讼规律、诉讼规则等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司法实践中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损害鉴定难等难题有待研究解决。中心要着眼于履行好“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自觉把重心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实现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优势互补,进一步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建设。

当天,来自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实务专家、相关机构和行业代表、国内部分高校专门从事公益诉讼研究的学者以及我校公益诉讼研究团队参加了同步举办的“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韶峰论坛”,就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运行中的新案例、新问题、新思路进行深入探讨,为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的持续、快速发展贡献智慧。

武汉大学法学院林莉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胡 静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党委书记田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厅副厅长徐全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闫伟等作主题报告,另有20名学者在分论坛作报告。

林莉红教授探讨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空间边界。她认为检察机关是保护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的主要职责是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在现行法无明文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领域,虽然检察机关存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空间,但检察机关应当将重点放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时探索允许其他主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能性。

  胡静教授认为要克服检察机关压倒性的胜诉局面带来的负面影响,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完善:一是检察机关选择案件,应当合理认定“履行职责”和“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以克服检察机关在选择被诉机关和被诉案件方面的“任意性”;二是法院在认定行政机关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时,应当考虑多种面向因素,对于行政机关合理抗辩要有考量。

 田凯教授从法理基础的视角阐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公益诉讼阐明了前提条件。他认为,法律监督是中国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公共利益代表是中国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应尽之责,要提倡“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以实现社会法治环境的整体提升。

徐全兵、闫伟则从实务视角分析了公益诉讼中存在的状况,讨论了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机关履职判决、公共利益代表的论证等问题。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一次自上而下的改革。”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李爱年教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周训芳教授作为主题报告阶段的评议人,阐发了对于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看法。他们表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要从立法层面关注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明确立法,划清职责,使各个程序、行为有法可依;要着重研究行政监管体制机制,全面看待公益诉讼涉及的各个主体,尤其是检察院、法院、高校法学院作为职业共同体,应该一起携手致力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湘潭大学报》记者 王成奇 通讯员 梁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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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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