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学校印发《湖南大学捐赠资金配套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捐赠资金的规范管理,调动全校各单位争取社会捐赠的积极性,拓宽筹资渠道。
本网特对《办法》予以刊载解读。
一、制订湖南大学捐赠资金配套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调动全校各单位争取社会捐赠的积极性,拓宽筹资渠道,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什么是捐赠资金? 捐赠资金是指海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给学校的、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货币资金。其中,协议未载明用途的捐赠为非限定用途捐赠,已载明用途的捐赠为限定用途捐赠。 三、捐赠资金如何管理? 学校指定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为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主体,代表学校与其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各类社会捐赠资金一律进入教育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 四、捐赠资金配套奖励的来源? 学校设立捐赠资金配套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专门用于对筹资单位进行配套奖励。 五、捐赠配套奖励资金的用途有哪些? 各单位获得的配套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社会资源拓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捐赠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六、哪些捐赠资金可获得配套奖励? 对获得中央财政配比资金的捐赠资金,学校对筹资单位给予配套奖励。 七、捐赠资金配套奖励额度为多少?如何确定? 用于校园基本建设的捐赠资金,配套奖励额度不超过所获得捐赠资金的100%。用于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捐赠资金,配套奖励额度不超过所获得捐赠资金的80%。 八、捐赠资金配套奖励性质和额度如何确定? 捐赠性质及奖励额度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认定。 九、学校如何对各单位筹资工作进行考核? 学校高度重视筹资工作,安排筹资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开展筹资工作。学校将筹资工作纳入学院、机关职能部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工作考核,对当年筹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
湖南大学捐赠资金配套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全校各单位争取社会捐赠的积极性,拓宽筹资渠道,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75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捐赠资金是指海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给学校的、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货币资金。其中,协议未载明用途的捐赠为非限定用途捐赠,已载明用途的捐赠为限定用途捐赠。
第二条 学校指定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为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主体,代表学校与其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各类社会捐赠资金一律进入教育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条 学校设立捐赠资金配套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专门用于对筹资单位进行配套奖励。
第四条 各单位获得的配套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社会资源拓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捐赠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五条 奖励条件与额度
(一)对获得中央财政配比资金的捐赠资金,学校对筹资单位给予配套奖励。
(二)用于校园基本建设的捐赠资金,配套奖励额度不超过所获得捐赠资金的100%。
(三)用于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捐赠资金,配套奖励额度不超过所获得捐赠资金的80%。
(四)捐赠性质及奖励额度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认定。
第六条 学校安排筹资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开展筹资工作。
第七条 学校将筹资工作纳入学院、机关职能部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工作考核,对当年筹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李妍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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